女子因颈部淋巴瘤入院治疗
肿瘤控制了
(资料图)
但双侧卵巢却因化疗
完全丧失功能
日后无法生育
案情回顾
2018年12月,邓女士发现颈部淋巴结疼痛肿大便到南昌某三甲医院住院治疗,医院诊断为弥漫性大B细胞淋巴瘤Ⅲ期。医院为邓女士进行8周期化疗后,显示盆腔淋巴结仍有肿瘤活性,为进一步控制肿瘤,医院为邓女士行局部放疗,稳定了病情,邓女士于2019年7月出院。
邓女士治疗前月经正常,经放射治疗后便停经,曾咨询该院医生,医生告知做完全部治疗后月经便会恢复正常。邓女士因出院后仍未来月经,便前往某妇幼保健院就诊,检验结果为闭经,并被告知因在子宫处做过放疗,导致闭经将无法生育。邓女士多次向南昌某三甲医院提起调解及损害赔偿未果后,遂诉至法院。
原告邓女士认为
自己是一名未婚未育女性,被告医方没有告知放疗对女性生殖系统存在的医疗损害风险,且医方明显可以为自己选择伤害更小的治疗方案,严重损害自己及其家人的知情同意权和选择权,存在过度医疗。医方的过错行为导致自己日后将无法生育,伤害巨大,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医方认为
原告邓女士确诊为弥漫性大B细胞淋巴瘤Ⅲ期,相关文献显示5年生存率不超过30%。医方为控制肿瘤、延长患者生命,为原告进行8周期化疗,并在原告盆腔淋巴结仍有肿瘤活性的情况下行局部放疗符合诊疗规范。原告放疗后肿瘤达到完全缓解,之后复查淋巴结再次增大时也显示盆腔肿瘤控制良好,医方不存在医疗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经法庭组织双方进行证据质证后,原被告争议依旧较大,双方一致同意启动司法鉴定程序,经鉴定:
邓女士在医方拟行化、放疗前,签署了化、放疗知情同意书,医方也告知了相关风险。虽然邓女士盆腔肿瘤控制良好,但医方未告知放疗对未婚女性生殖系统存在的不确定性医疗损害风险,特别是盆腔局部放射诊疗和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未取得其书面同意,且医方未对邓女士入院前的月经周期情况记录并留存医学文书,存在医疗过错。
邓女士目前遗留双侧卵巢功能完全丧失,为六级伤残,因局部放疗对放疗区的器官组织功能损害程度存在不确定性,患者损害后果与化、放诊疗推定存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医方为控制肿瘤造成患者损害后果,过错原因力为轻微原因。
因本案双方无法达成调解,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结合本案案情及鉴定意见认为:
邓女士疾病恶性程度高,医方为控制肿瘤对邓女士行盆腔部放疗效果较好,但未告知邓女士该诊疗行为可能对女性生殖器官造成的损害和替代诊疗方案,医方过错行为原因力为轻微原因力,酌定被告医方承担20%的赔偿责任。对于原告邓女士主张的医疗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法院综合认定及考量后,判定被告医方赔偿原告邓女士11万余元。
医生在制定诊疗方案时
应全面考虑患者身体状况
并积极与患者沟通
设身处地为患者考虑
患者在就医的过程中
也要主动向医生了解治疗方案
及可能会伴随的副作用与风险
来源: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